新聞稿
為保障住宅轉租契約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之合法權益,促進承租人租屋權益,內政部已於113年11月21日公告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轉租契約書範本」,明確規範租賃住宅包租業者(二房東)與房客之契約。因此,為了解本市轄區內租賃非社會住宅之包租業者 (下稱包租業者)使用住宅轉租契約書法遵狀況,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再度攜手地政局啟動查核包租業者已簽約之住宅轉租契約書聯合稽查。
消保官表示,包租業者屬專業二房東的角色,其應先向房東承租住宅後再行轉租給房客,並負責經營管理。為促進租賃轉租契約的公平合理,進一步保障包租業服務對象的權益,查核本市轄區內10家包租業者已簽約之住宅轉租契約共20份。查核範圍包括桃園區、八德區、中壢區、大園區及觀音區等轄區,查核內容包括契約審閱期等15項查核項目,共查核150項次,計有21項次不符合規定,不合格項目包括不符審閱期至少3日、未依租屋電費新制計收電費、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項下漏未記載第10點包租業者應提供電費資訊等相關規定及自行約定惜命條款(若在屋內自殺死亡造成房屋減損之相關賠償強制規定)等,整體不合格率達14%,惟該不合格率已較114年度查核不合格率31.1%已有明顯下降,查核包租業者名稱及查核項目,詳如附表(桃園市115年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彙整表)。以上不符合規定部分,已由本府地政局函請包租業者限期改正完成。另外,於查核現場輔導並建議包租業者參照內政部公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與承租者簽訂住宅轉租契約書,以降低租屋糾紛,期建構房客安心租屋之居住環境,進而促進租屋市場健全發展。
消保官提醒,為能擁有良好之租賃關係,仍請租屋者多加留意契約內容,以保障自身租賃權益。另租屋者向包租業承租,若發現包租業者違反規定,可向本府地政局反映,業者若不改正,可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30萬元罰鍰,限期仍不改正者,還可加重處5萬元至50萬元罰鍰,若有租屋消費爭議,則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與申訴,亦可利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轉2再轉6之租屋糾紛承租人電話法律諮詢專線。
新聞聯絡人: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 彭新澍、馮郁琇
電話:(03)3322101分機5715
最後修改日期: 2026-10-13 11: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