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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交易法之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地方機關依規定協助相關事宜。公平交易法係以事業之獨占、結合、聯合等限制競爭行為,以及杯葛、差別待遇、限制事業活動、仿冒、不實廣告、欺罔或顯失公平等不公平競爭行為為規範對象。

  公平交易法係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為其主要目的,使事業經營者立於公平基礎上從事競爭,進而提高事業經營效率,以促進整體經濟資源之合理分配,同時透過公平合理之競爭,使業者能提供優質之商品或服務,間接嘉惠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