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近年臺灣人口結構高齡化,長輩照顧需求日益增加,為保障長照家庭權益,輔導業者依規範執行,本府於115年5月間向社區式長照服務機構業者宣導定型化契約注意事項,後續於115年6、7月間,本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聯合本府社會局啟動專案查核。
本次抽查桃園區、八德區、龜山區、蘆竹區共10家業者,查核重點為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符合「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收費項目與金額是否明確、是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是否有爭議處理機制等項目。全數項目均合格者有4家,其餘6家除部分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合格外,其餘項目皆合格。本次查核定型化契約條款合格率為95.4%。
此次查核發現,少數業者於契約內記載預先免除責任之條款,或逕訂事故賠償金額上限,均屬於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已違反前揭規定,如訴訟時可能遭法院認定為無效;亦有業者未填載契約應填欄位,例如每月收費金額、服務項目、攜回審閱日、簽約日等欄位空白,致契約內容不明確。
另部分業者不明瞭審閱期之意義,有攜回審閱日空白未填載、審閱日填載為簽約日、審閱期不足3日等情形。實則審閱期之計算,交付契約日及簽約日均不計入,例如8月1日交付契約,審閱期3日,須至8月5日始能簽約。如消費者有即時接受服務之需求,自願放棄審閱期,應由消費者另行簽名確認。
以上缺失均已當場向業者說明,主管機關亦命業者限期改善,並持續追蹤。消保官提醒業者,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得違反前揭規定,如未改正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如有相關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或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新聞聯絡人: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 彭新澍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 呂宜珊
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
最後修改日期: 2026-08-10 16: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