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農曆春節將屆,「買年貨來桃園」系列活動,將於115年1月24日、25日在本市桃園區文昌公園舉行「舊城新浪漫:老城新春篇」首波活動,共規劃50個特色攤位,販售傳統食品、在地老店商品、伴手禮、甜點、飲品、文創商品與節慶美食等。為維護本市市民消費權益,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下稱消保官)將聯合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人員,在現場為民眾消費權益把關。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採購食品禮盒、包裝食品前,應先確認包裝上之食品標示內容及價格是否標示清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其標示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等事項。另關於散裝食品(指陳列販賣時無包裝,或有包裝而有不具啟封辨識性、不具延長保存期限、非密封、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之情形之一者),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焙(烤)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應標示原產地(國)。消費者購買散裝食品時,若發現攤商未標價,應先詢價,符合預算再行購買,避免衍生消費爭議。
消保官並提醒,商品之標示依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應標示商品名稱、製造商或進口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民眾購買年貨時要貨比三家,注意包裝是否完整,應儘量選購商譽良好、標示內容完善及標示價格之食品或商品,並仔細閱讀標示內容,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若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
聯絡人: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 彭新澍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 謝青如
電話:(03)3322101分機5707、5758
最後修改日期: 2026-01-22 09: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