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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付定金 衝動消費恐難退還

民眾於購買汽車、家具、拍攝婚紗等高單價商品或服務時,常因業者促銷話術或限時優惠而倉促下訂,事後反悔而衍生定金返還爭議。
日前有一則案例,A小姐因新居即將落成,前往家具行選購家具,才看了第一間,在店員強力推銷、強調優惠僅剩最後一天,並表示款式日後仍可更換的情形下,即倉促簽署訂購單,購買多項家具共計新臺幣(下同)8萬元,並當場支付定金8千元。嗣後A小姐發現其他家具行的款式更符合需求、價格更優惠,遂向原業者要求返還定金,惟遭業者拒絕,A小姐遂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經消保官邀集雙方協商,業者拒絕返還定金,並提出訂購單為據,上面記載「定金已付,不得要求退還,定金不得要求換抵等值之商品」等文字。
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當消費者交付定金時,意即代表同意交易,並願以金錢來擔保契約之履行,如無法履約,則依雙方特約或前述規定來處理。倘若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一方之事由而無法履行,例如消費者單方面反悔不購買,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不得請求返還定金,除非經業者同意,才有可能退還。
本案中,不論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業者皆可主張不退還定金,業者最終僅同意讓消費者將定金折抵商品款項,惟消費者已無購買意願,協商未能成立。
消保官提醒,業者為促成交易,常以「當場下定享優惠」、「最後一天」、「付定金才能幫你保留」等方式,促使消費者當場支付定金,但消費者應特別注意,定金一旦支付,若事後因個人因素反悔,依法無法要求退還。因此,提醒民眾消費時勿付過高定金,在付定金前,務必充分比較商品內容、價格與自身需求,並詳閱契約條款,如雙方有特別約定,應記明於相關文件上,切勿因一時衝動而蒙受金錢損失。
如有相關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或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新聞聯絡人: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 彭新澍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 呂宜珊
電話:(03)3322-101分機5707、5757
 
最後修改日期: 2025-12-31 09: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