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桃園市政府持續致力於增進婦女與幼兒權益,率先成立全國第1個婦幼發展局(下稱婦幼局),對於托嬰中心之品質良窳至為重視。114年6月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於桃園市私立托嬰中心業務督導及聯繫會議,向各私立托嬰中心業者宣導有關定型化契約應注意事項,並於114年7、8月間,聯合婦幼局辦理私立托嬰中心專案查核。
本次抽查楊梅區、龜山區、蘆竹區共9間私立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條款部分,僅1間業者有1條款不符規定,其餘業者定型化契約全部條款均合格,合格率達99.6%。另查核收費項目、公共意外責任險、團體險、監視錄影畫面是否留存30日及師生比例等項目,亦全數合格。本次查核對象中有多間托嬰中心師生比例達1:3,遠優於規定之1:5,值得讚許。在婦幼局積極輔導與監督下,托嬰中心業者全力配合,共同打造優質安心的托育環境,整體表現亮眼!
此次查核發現,部分業者不甚瞭解審閱期之意義,故未落實審閱期至少5日之規定,涉有空白未填載、審閱日填載為入托日等缺失。審閱期是在契約尚未成立前,將契約交由消費者審閱一定期間,待消費者確認同意契約條款後,雙方始行簽約。本次查核發現的缺失,本府已命業者限期改善並函報本府,後續將針對有違失之業者,加強查核頻率。
目前托嬰中心較常見的爭議是有關定金問題,業者收取之定金,有確定有名額才收取,亦有僅為排序候位,不保證有名額,如果日後無法入托,定金是否退還或退還比例等,均容易產生爭議。
依照民法第249條有關定金規定,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不能履約者,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如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不能履約,業者應加倍返還定金。故家長如反悔不送托,業者有權沒收全額定金。建議雙方在收付定金時,宜以書面記載無法入托之退款方式,以資明確。目前本市已研擬私立托嬰中心定金相關規範,預計將於近日公告。
建議家長尋找托嬰中心時,可參考婦幼局網站公告之評鑑成績,也要注意業者有無收註冊費,於中途退托情形,依「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7點規定,就當月月費及餐點費,按比例依所剩日數退還。如有另收註冊費,自適應期間屆滿後,未逾1個月者,退還2/3費用;逾1個月未逾2個月者,退還1/3費用,如已逾2個月,則註冊費無法退還等規範。
如有相關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或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新聞聯絡人: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 彭新澍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 呂宜珊
最後修改日期: 2025-08-29 13: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