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民眾於日常生活中會使用原子筆、筆芯、鉛筆、自動鉛筆、橡皮擦、修正帶、修正液、筆袋、筆盒、美工刀、剪刀、膠水、迴紋針及釘書機等文具,為使消費者買得放心,用得安心,並提醒企業經營者依法為商品標示,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下稱消保官)聯合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人員,查核本市轄內連鎖大賣場、生活用品百貨、書局、文具店所販售之文具商品,共抽查近200件,查核結果計40件商品標示不符合規定,合格率近八成。
消保官說明,本次查核係依據商品標示法及文具商品標示基準,依前揭規定,市售文具之標示,應以固定標籤、印刷標示或吊牌(掛牌)標示於商品、最小包裝單位之明顯處或說明書。但一般性文具商品,其表面積40平方公分以下、筆類直徑1點6公分以下,或單張散裝出售者,得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辨識之顯著方式標示。文具商品分為一般性文具商品及特殊性文具商品。一般性文具商品應標示商品名稱、製造商或進口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及原產地。倘屬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效性之特殊性文具商品,如修正液、印台、削鉛筆機、美工刀、剪刀及雷射筆等,尚應包括主要成分或材料、化學類及黏著類文具應標示有效日期、主要用途及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或緊急處理方法及警告標示等事項。
消保官指出,本次抽查本市桃園區、八德區、龜山區及中壢區之連鎖大賣場(光南)、生活用品百貨(小北百貨)、書局(墊腳石圖書文化廣場及金石堂書店)及文具店(金玉堂文具批發廣場)等之文具,共抽查188件,148件合格,40件不合格。其中在小北百貨共抽查22件,商品標示全部符合規定;另在其他商家查獲計40件未依文具商品標示基準辦理,包括未標示商品名稱、進口商或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原產地、使用方法、有效日期及中文標示等,不符規定。
消保官表示,對於標示不符規定之商品,本府經濟發展局將針對商品係位於本市之進口商或代理商要求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商品標示法第17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非本市轄區則移請他縣市辦理後續改正事宜。消保官並提醒,民眾應選購有中文標示、商品名稱等商品標示內容之文具,倘選購特殊性文具商品,均要有警告標示,購買修正液、油性筆、印台等,其上應標示有效日期。民眾若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
聯絡人: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 彭新澍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 謝青如
電話:(03)3322101分機5707、5758
最後修改日期: 2025-06-24 09: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