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網站的某些功能在JavaScript沒有啟用的狀態下無法正常使用。
跳到主要內容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業務簡介
消費者保護業務簡介
公平交易業務簡介
業務專區
消保教育講習
行政監督
常見消費問題Q&A
申訴調解
消費爭議申訴(調解)程序
線上申訴
英文版線上申訴
申訴案件查詢
跨境消費處理機制
申訴(調解)案件統計
無故未出席業者
法規及定型化契約
消保相關法規
公平交易法令
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契約範本
桃園市消保條例
下載專區
申請表下載
宣導摺頁下載
網站導覽
回首頁
:::
首頁
業務專區
消費資訊Q&A
消費資訊Q&A
假藉檢查瓦斯安全名義,推銷瓦斯防爆器等設備,可以要求退貨?
友善列印
回列表
您可以在收到商品後的7天之內,退回商品或用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不需要說明任何退貨的理由,也不需負擔任何費用(須有廠商的地址、電話才能退貨)。
提醒您,收到商品當日並不計算在7日之內,而您在退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書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時,最好是以雙掛號郵寄或存證信函的方式寄發,以減少爭議。
解除契約後,您可直接向廠商請求退還已經支出的金額。
最後修改日期: 2023-04-25 13:40:00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