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端午節腳步悄然近,正值芒種盛夏,將迎接燠熱又潮濕難耐的氣候及病媒蚊孳生,民眾自然聯想透過中藥材調理祛濕解熱,中藥材來源安全性不亞於端午節粽子等應景美食,因此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就轄內共計558家領有許可營業執照中藥商,於本年4月下旬抽查38家中藥商所販售中藥材飲片標籤或外包裝標示情形,合格率約87%,但計有1家藥商經抽查中藥材產地標示不清,有4家藥商中藥材標示合格,卻逾越有效期限情形。
受到地形氣候限制,臺灣栽種中藥不易,多仰賴向中國大陸地區進口為主,品質容易良莠不齊,尤其部分中藥材含劇毒性,外包裝標示更是嚴格規範,保護民眾以防誤食,因此中藥安全自然不容輕忽。依據藥事法第75條第1項及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市售中藥材飲片應標示品名、重量、廠商名稱及地址、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批號、類別、炮製方式(屬毒劇中藥材之應標示項目)、產地(國家)、保存方法與使用建議注意事項,違反者,依藥事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本次抽查發現1家中藥商所販售中藥材外包裝未標示產地,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已移請中藥材輸入商所轄縣市衛生局辦理後續裁處事宜,另4家中藥商所販售中藥材逾期達3個月至6年不等,當場令業者銷毀,並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為後續裁處作為。
另外,本次抽查過程有中藥商陳稱部分民眾對中藥材產地國別來源敏感,詢問得否為避免衍生爭議,塗銷中藥材外包裝產地標示,消保官及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藉此宣導,產地為中藥材必要刊載事項,中藥商不得擅自塗改,以免違反規定。
另縱使多數中藥材標示及效期符合法令規定,亦提醒中藥商尚應按包裝標示保存方式冷藏管理,考量臺灣氣候濕熱,尤其近年氣溫更屢破歷史紀錄,常溫保存已難保中藥材品質完善,故呼籲應循中藥材保存方式保管藥材,倘生發霉等變質情事,已違反藥事法第21條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90條第2項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鍰,致消費者身體受有損害,中藥商尚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最後,消保官提醒民眾,應向合格營業中藥商購買中藥材 ,合格營業中藥商需懸掛許可執照於營業處所明顯位置,若未見許可執照,即應提高警覺慎防,同時,提醒一般民眾不具中藥商資格切勿販售藥材,否則依藥事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民眾若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
聯絡人: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黃詩珮
電話:(03)3322101分機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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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日期: 2024-05-23 11: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