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督
本府消保官會同本府地政局人員進行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查核,於103年12月18日前往鴻慶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桃園縣新屋鄉民族路六段75之5巷)、新智力廣告有限公司(桃園縣大園鄉領航北路4段)共2家業者,查核其預售屋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一)鴻慶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之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之建議事項如下:1.在訂立「個別磋商條款」時不要損及消費者權益。2.在本契約第8條有關「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定型化契約第9點)「...賣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沒收...」有不利或損及消費者權益,建議修正成定型化契約文字內容。3.第23條只規定買方違反本條第四款,如已辦產權...等項目,第五項沒有規定賣方如偉反本條第1、2款情形,似有不周之處請修正。(二)新智力廣告有限公司缺失如下:1.契約審閱權部分,建議刪除拋棄審閱權條文。2.驗收部分:(1)天然瓦斯部分及(2)買方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建議依內政部所訂定型化契約第13條增訂。3.違約之處罰部分,本契約第22條只訂立賣方收回自行處分,損失由買方負擔,並無規定如買方解除契約時,損失或稅費負擔,建議依內政部所訂定型化契約第24條增訂。
最後修改日期: 2015-01-16 08: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