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督
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業於106年3月17日公布「兒童用床邊護欄」市場購樣檢測結果,桃園市政府為調查不合格之受測廠商是否已辦理回收、下架,特責成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於106年3月17日及日會同標檢局稽查人員至桃園市轄區大賣場、百貨公司、婦幼百貨、藥局等19家商店進行抽查,經查發現小丁婦幼兒童百貨有限公司仍有兩款經標檢局公告應下架商品仍在販售,桃園市政府消保官已當場要求業者下架。
有關兒童用床邊護欄,標檢局已於105年6月8日制定公布CNS15911「兒童用床邊護欄」供業者遵循,為確保市售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品質,特採購14家廠商16款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進行檢驗,檢測結果共計9家廠商11款兒童用床邊護欄不符合「床邊護欄之安全性」規定。標檢局並於106年3月17日發布新聞稿公布檢測結果,並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36條規定要求銷售業者辦理下架,另請製造商及進口商進行回收改善;未回收改善者,將依上開消保法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至150萬元罰鍰。相關召回回收資訊已公布於標檢局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民眾可上網查詢。
桃園市政府提醒家長,在選購及使用床邊護欄商品時,應注意商品是否有完整標示,使用前並應詳閱商品之適用年齡、警告與注意事項及使用方法等資訊。另外,針對「18個月以下幼兒」建議使用嬰兒床,不要使用床邊護欄,以免發生危險。
新聞聯絡人: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 陳政江 電話:03-3322101分機5757
有關兒童用床邊護欄,標檢局已於105年6月8日制定公布CNS15911「兒童用床邊護欄」供業者遵循,為確保市售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品質,特採購14家廠商16款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進行檢驗,檢測結果共計9家廠商11款兒童用床邊護欄不符合「床邊護欄之安全性」規定。標檢局並於106年3月17日發布新聞稿公布檢測結果,並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36條規定要求銷售業者辦理下架,另請製造商及進口商進行回收改善;未回收改善者,將依上開消保法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至150萬元罰鍰。相關召回回收資訊已公布於標檢局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民眾可上網查詢。
桃園市政府提醒家長,在選購及使用床邊護欄商品時,應注意商品是否有完整標示,使用前並應詳閱商品之適用年齡、警告與注意事項及使用方法等資訊。另外,針對「18個月以下幼兒」建議使用嬰兒床,不要使用床邊護欄,以免發生危險。
新聞聯絡人: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 陳政江 電話:03-3322101分機5757
最後修改日期: 2017-10-12 13: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