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資訊Q&A
消費者向補習班報名繳費後因個人因素無法繼續上課,可向補習班申請終止契約並請求其退費,補習班應依補習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退費規定辦理退費。 以桃園市為例,桃園市短期補習班退費管理自治條例之退費規定如下: 1.實際開課日前第30日以前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全額退還應繳納費用。 2.實際開課日前第29日至前第1日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退還應繳費用90%。但所收取金額以新臺幣1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仍應退還。 3.實際開課日後5日內(含第5日),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退還應繳納費用80%。 4.實際開課日後第6日起但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退還應繳費用50%。 5.實際開課日後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得全數不予退還。 6.應繳納費用總額(不含代辦費),不得扣除報名費、訂位金;補習班所收取的代辦費尚未支出者應予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得發給成品。
最後修改日期: 2023-04-25 13: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