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網站的某些功能在JavaScript沒有啟用的狀態下無法正常使用。
跳到主要內容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業務簡介
消費者保護業務簡介
公平交易業務簡介
業務專區
消保教育講習
行政監督
常見消費問題Q&A
申訴調解
消費爭議申訴(調解)程序
線上申訴
英文版線上申訴(Consumer Complaints to Business Operators)
申訴案件查詢
國人涉及跨境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及管道
消費申訴(調解)案件統計
無故未出席業者
法規及定型化契約
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
公平交易法令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定型化契約範本
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下載專區
消費爭議申訴(調解)申請表下載
海報及宣導摺頁下載
網站導覽
回首頁
:::
首頁
業務專區
消費資訊Q&A
消費資訊Q&A
吃到有問題的餐飲、食品,該如何求償?
友善列印
回列表
1.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從事經銷的企業經營者,對於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2.消費者若是吃到有問題的餐飲或食品時,可當場向廠商要求換貨或退錢;若無法當場獲得賠償,應保留食品以及購買的收據,可作為日後請求賠償的憑證,並向當地衛生局舉發。
最後修改日期: 2023-04-25 13:22:00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