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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廣播,買到宣稱療效的「健康食品」,該怎麼辦?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健康食品不可以有醫療效能的標示或廣告。
因此,宣稱療效的健康食品是不符法令規定且誇大不實的,消費者可以向衛生單位檢舉;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透過廣告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形成的買賣,可以依消保法中的特種買賣規定,在拿到商品後的7天之內,以書面通知廠商解約或退回商品並要求退款。
最後修改日期: 2023-04-25 13: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