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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0/13
依消保法第7條及第8條的規定,業者應確保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的危險;且業者也必須對商品的瑕疵負起連帶賠償的責任。 如果不小心買到過期食品,或是買回的食品發現有異樣,消費者可以將該食品連同購買證明(例如發票等),攜回原購物地點要求退換貨;若情況嚴重且有必要時應向衛生單位檢舉並要求業者全面回收。
最後修改日期: 2023-04-25 1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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