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的企業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該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如果商品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可能者,應在明顯處標上警告標示或警語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導致消費者或第三人因此受到損害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消費者遇有使用化妝品引起身體不適或傷害時,應立即停用,並保留化妝品(含包裝盒)以待化驗,找出因果關係,再循調解、申訴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訟,尋求救濟。
最後修改日期: 2023-04-24 17: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