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市面上常見之禮券,其性質多屬於民法第719條所規定之無記名證券,而無記名證券關於毀損之相關規定係規定於民法第724條:「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符號仍可辨識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欲適用本條,必須符合2要件:
1.須禮券因毀損或變形而不適於流通。若雖毀損或變形而仍適於流通,或因滅失而不適於流通,均不在此限。
2.須禮券之重要內容及識別符號尚可辨認。重要內容,例如給付之種類、品質、數量等;識別符號,如禮券之編碼等。
最後修改日期: 2023-04-24 17: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