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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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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訊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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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如果失竊,消費者該如何處理?是否可向發行人掛失或要求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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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市面上常見之禮券,其性質多屬於民法第719條所規定之無記名證券,而無記名證券之遺失、被盜或滅失,依民法第725條第1項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但同法第728條則設有例外:「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720條第1項但書及第725條之規定。」
二、禮券性質上多屬於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蓋此類性質之證券,性質上為金錢之代用,強調其流通性而大量發行,與一般之無記名證券有別,在法律上更應強化其流通機能,因此應適用民法第728條之規定。換言之,依照現行民法之規定,禮券如因遺失、被竊或滅失,除得直接向拾得人或竊盜人請求返還或賠償外,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亦無法依除權判決取得救濟。
最後修改日期: 2023-04-24 17: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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